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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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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住所。如果别人私自闯入自己家,就涉嫌违法犯罪。在我国法律中,自然人非法入室,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非法入室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入室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情况严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入室被杀怎么判刑

  依据非法入室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有所不同。

  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程度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责任;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8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先后至慈溪市观海卫镇的卫某家园、南市苑及古塘街道的华泰家园小区,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10710元及老凤祥千足黄金金条3条、铂金嵌宝戒指1枚、铂金项链1条、方正e400型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旭日 410m型笔记本电脑1台、文曲星数码相机1架、诺基亚2230型移动电话机1部、软中华香烟4条、黄鹤楼香烟1条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72035元。 2008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华泰家园小区6号楼101室陆某某家行窃,为逃避抓捕,被告人罗某某刀刺陆某某腹部,致被害人陆某某被刺后跌落在床下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某某某1致右股骨大结节骨折,予保守治疗,目前右肩关节功能部分受限,此伤已构成轻伤;右腹股沟遗留3.2厘米疤痕,此构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损伤,其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被告人罗某某抢劫犯罪未遂。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其没有刀刺被害人陆某某腹部。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盗窃事实

  2007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卫某家园,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该小区a幢601室丁某家,未窃得财物。

  2008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南市苑,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该小区3幢602室张某某家,窃得人民币40余元和铂金嵌宝戒指1枚、马生肖玉1块、铂金挂件1件(金首饰及玉均无法估价)及电费、电话费存折等财物。

  2008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卫某家园,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该小区14单元505室梁某某家,窃得人民币500元及方正.e400型笔记本电脑1台、文曲星数码相机1架、诺基亚2230型移动电话机1部,物资价值人民币2880元。

  2008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观海卫镇卫某家园,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该小区a幢605室冯某某家,窃得人民币570元;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a幢604室汪某家,窃得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无法估价)。

  2008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华泰家园小区,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该小区10号楼102室李某某家,窃得熊猫牌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85元;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8号楼401室韩某某家,窃得人民币600余元;后又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进入该小区8号楼402室陈某某家,窃得人民币9000余元及三星牌移动电话机1部(无法估价)。

  2008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华泰家园小区,采用爬窗手段进入该小区10号楼301室岑某某家,窃得老凤祥千足黄金金条 3条、联想旭日410m型笔记本电脑1台、软中华香烟4条、黄鹤楼香烟1条、jesselex25584型手表1只、haodi m318型手表一只、钱夹及各类会员卡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690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金条、笔记本电脑等物发还给被害人岑某某。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丁某、张某某、梁某某、冯某某、汪某、李某某、韩某某、陈某某、岑某某的陈述笔录,分别证明财物被窃的时间、地点、品牌、数量、价值等事实;(2)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慈认字(2008)775号、841号价格认证报告书,证明涉案财物价值的事实;(3)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分别证明案发的现场以及公安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指印,同时指印经鉴定均为被告人罗某某手指所留的事实;(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赃物发还给被害人岑某某的事实;(5)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及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

  2.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2008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华泰家园小区,采用爬阳台手段进入该小区6号楼101室陆某某家行窃,在行窃过程中惊醒了睡在床上的陆某某,被害人陆某某受惊吓后跌落在床下致伤。经慈溪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某某某1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予保守治疗,目前右肩关节功能部分受限,此伤已构成轻伤;右腹股沟遗留3.2厘米疤痕,此伤已构成轻微伤。

  【审判】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采用翻阳台手段入户行窃,惊醒了被害人陆某某,造成被害人陆某某受惊吓跌落床下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刀刺被害人陆某某腹部,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罗某某在庭上称其没有用刀刺被害人陆某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害人陆某某家行窃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损伤,其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而被告人罗某某对刀刺被害人陆某某的行为一直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只能认定下述事实:2008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华泰家园小区,采用爬阳台手段进入该小区6号楼101室陆某某家行窃。在行窃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因走动惊醒了睡在床上的陆某某后,即用锐器刺伤被害人陆某某。被害人陆某某受惊吓后跌落至床下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经慈溪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某某某1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予保守治疗,目前右肩关节功能部分受限,此伤已构成轻伤;右腹股沟遗留3.2厘米疤痕,此伤已构成轻微伤。

  笔者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无法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在盗窃过程中有直接刺伤被害人的事实,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是为了抗拒抓捕而诉诸暴力,即不构成转化型抢劫。主要理由如下:(1)对于被害人腹部伤势的形成,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也不清楚被告人是用何种作案工具如何将其刺伤。(2)从现有证据看,难以认定被告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3)未提取到作案工具。(4)被告人自始至终均否认抢劫,否认刺伤被害人。被告人罗某某进入陆某某家中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因此同样不构成盗窃罪,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害人陆某某受惊吓后跌落至床下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的事实,则是被告人罗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搜查他人身体、房屋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非法入室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上。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