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詹全

詹全

联系我们

  • 姓名:詹全
  • 电话:13580005007
  • 邮箱:Z13580005007@163.com
  • 证号:14409202010188857
  • 律所: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
  • 地址:广东省茂名高州市高凉西路186号
您当前的位置: 高州律师 > 律师文集 > 知识产权 >正文
分享到:0

著作权人是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比如:师范大学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四)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2.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五)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分为三种情况: a.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国外发表,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被视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 b.双边协议,如两个国际公约; c.与中国公民合作创作作品的外国作者,但如果中国公民放弃权利或转让权利,而该外国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或不是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他也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