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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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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作用是什么

(一)抗辩权是对抗他人哀求权的一项权利,可以使他人的哀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

抗辩权的客体是哀求权,而且该项哀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民事权利假如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哀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哀求权的客体为被哀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哀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备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哀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入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抗辩权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划定可以望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哀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尽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抗辩权是对哀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哀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好比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尽自己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