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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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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人生意往来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且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表达,那么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比书面合同更简单、更高效,更符合效率原则。那么甲乙双方口头约定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有效吗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不要式的合同,即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甲乙两公司关于买卖沙石料一事,口头达成一致,虽然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法是有效的。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企业作为签约方要注意,虽然法律并没有排除口头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不能证明协议本身的存在,也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除非及时结清的合同,或在交易中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否则就可能是空口无凭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还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权利与义务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

  二、口头协议内容的证明责任

  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是探讨口头协议效力的前置性条件。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合同内容的证明是原被告必须直面的首要问题。而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国法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另以法律规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主动查证等原则为补充。相比于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缺乏文字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较为困难。当事人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将双方的对话内容录制下来,或者请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见证等等,故就证据形式看,多采用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形式。因此,在采用口头形式缔约的情况下,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合同的内容问题举证。需要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对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发生,如果双方均认可口头协议的存在,也就无需举证,即举证义务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而豁免。

  三、订立口头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1、产生纠纷的举证

  主张方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举证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以及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方在举证时,首先应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2、实践中规避风险

  亲友之间,如果发生经济往来进行口头约定时,按照民间的习俗,一般不签订书面协议。针对这类口头协议,

  第一是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并对其进行资产考察;

  二是应该找双方共同的亲戚或是毫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协商;

  三是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合同中发生困难,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

  四是合同履行期间,也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并留下相关证据;

  五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约,以此来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长期通过口头协议进行合作,可以在后续履行口头合同中,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来沟通,这些文件、信函、意见、信息沟通,也都会成为口头合同的有益补充和证明。亲友之间口头约定金额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碍于情面仅进行口头协议,又缺乏第三人在场,最好能够妥善保存好银行提供的各种票据,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3、不宜采用口头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QQ聊天约定的合同,也可以视为书面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在实践中,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的合同关系,为慎重起见,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明确规定,如案例一所涉及的技术合同、保险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

  案例:

  原告黎某与被告黄某于2008年2月18日签定书面卖房契约,由被告黎某购买原告黄某所有的房屋一栋。该房屋的一楼是原告经营南杂货的店铺。店铺内存有若干南货商品和一只冰柜,一台麻将机。契约约定被告黎某于当日付清房款,被告应在2008年正月底整栋空出交房。被告黎某于订约之日交付房款72800元。原告黄某称其与被告黎某、黎某某曾口头约定二被告购买房屋时附带将商铺内所有商品一起买走,原告黄某、被告黎某某对麻将机、冰柜议价3500元,其他商品则以进价点收。被告黎某、黎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只成立了房屋买卖关系,未成立口头买卖商品的协议,买房时虽有要转让商品的表示,黄某和黎某某也对店铺的其他商品进行了盘点,但因麻将机是否带凳子而未谈妥,故而双方均未在盘货单上签字确认。经协商未果,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黎某、黎某某接收店铺商品并支付货款。

 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商品购买口头协议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商品购买口头协议不成立。黎某某改变了黄某的要约的实质性条件,属新要约,而黄某拒绝了黎某某提出的新要约,双方未达成合意,故而协议不成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建立了合同关系。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有三个要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还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成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殊要件,即或依一定方式,或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否则,不能成立合同。因此在认定合同是否成立时,首先需要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

  案情结果

  商品购买口头协议不成立。黎某某改变了黄某的要约的实质性条件,属新要约,而黄某拒绝了黎某某提出的新要约,双方未达成合意,故而协议不成立。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份合同完全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如果双方都信守承诺,那么合同就能顺利履行。一方否认合同内容、反悔或者不遵守约定,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失败,另一方难以举证。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